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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专家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章程》,为健全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简称“中石协”)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管理和规范专家委的工作,充分发挥我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行业专家的智囊作用,有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家委是中石协和所属行业的智囊服务机构,在中石协的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工作。专家委的宗旨是:促进我国石油石化装备行业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条 专家委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指导,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加强全球和国内行业发展对石油石化设备的方向性需求分析,提出本行业设备技术发展方向和国产化方向。加强对国内外石油石化装备行业形势动态的分析预测,推动石油石化重大装备国产化科技攻关工作,关注国内外先进的石油石化装备制造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探索石油石化装备行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机制、新举措,不断提出行之有效的政策建议。

第三条 专家委由长期从事石油石化装备研发、制造、应用和管理等方面有经验、有建树并一直热衷于本行业发展的资深专家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3-5名。专家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石协秘书处提名,经中石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聘期原则上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 专家委受中石协的委托,对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重大装备国产化、技术创新、经营管理、标准制定与推广、国际贸易以及行业形势分析判断等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专家委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项目,通过各种方式为石油石化装备行业和会员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中石协秘书处设专家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专家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专家委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中石协秘书处按有关人事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专家聘任

第八条 专家委专家的聘任条件是:

1.受聘专家应包括制造企业、服务应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构和海外业内资深人士等。

2.受聘专家事业心强,始终热衷于中国石油石化装备行业的进步与发展,并愿意为此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3.受聘专家应长期从事与本行业相关的专业工作,在本专业范围具有一定建树,有较好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国内所在行业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力。有突出贡献的年轻专家(45岁以下)经本人申请并得到两位受聘专家的推荐,也可作为专家候选人。

4.受聘专家原则上年龄限制为:院士80岁以下、教授级职称75岁以下、副高级职称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专家委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专家委聘任的专家由协会及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按一定程序和条件推选,每个分会或专委会最多推荐10名,同一个单位只能推选一人。各分会或专委会推荐并经主任签批后报专家委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名单报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经专家委主任同意后上报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受聘专家原则上聘期三年,三年届满后,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续聘。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充实和调整。受聘专家如有特殊原因,经协会批准可以离退。对于不适宜继续担任受聘专家者,专家委可以报请协会批准予以解聘。解聘和离退的专家不得以协会受聘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库资源情况,也可以临时聘用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从事具体项目的专家,经专家委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签约管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向受聘专家提出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的题目,并适时组织专家对咨询议题进行讨论研究及企业调研。

第十三条 受聘专家按工作方式分为三类:特邀专家、驻会专家和项目专家。

1.特邀专家。特邀专家平时分散活动,根据协会工作需要承担协会安排的课题调研任务和咨询服务项目。专家委承担协会委托的重大专项工作时,组织部分特邀专家相对集中活动。

2.驻会专家。驻会专家根据协会、分会或专委会的要求,在一段期间内以弹性工作时间或远程办公方式在协会、分会或专委会专职工作,承担协会、分会或专委会安排的专项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任务。

3.项目专家。协会或专家委根据紧急或特殊咨询服务项目的需要,临时聘用短期工作的专家,按项目要求开展工作。咨询服务项目结束或聘用到期即终止协议。

第十四条 专家委每年底召开全体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安排下一年度任务,并提交工作报告。根据协会的委托和专家委的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调查研究专题或咨询服务项目专家研讨会,讨论行业发展和或项目咨询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邀请专家委派出专家参加调查研究、咨询服务或专业鉴定等活动,由办公室根据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提出建议参加专家人选,经协会同意和专家委主任批准后,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家委以及受聘专家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费用单列,并考核专家委办公室。对承担咨询服务项目的特邀专家、项目专家以及承担协会、分会、专委会专项工作的驻会专家将根据协会有关制度规定分别予以适当津贴,作为工作报酬。

第十七条 专家委的工作接受协会以及相关分会、专委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保密与纪律

第十八条 专家委聘任专家,应由办公室组织受聘专家签署《承诺书》,对保密事项和工作纪律予以告知并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 专家委组织专家开展活动,应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活动的内容、性质和特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保密要求和纪律要求。专家在开展受委托活动或咨询服务过程中,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活动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二十条 受聘专家应珍惜参与专家委工作的机会和荣誉,加强自律,自觉维护协会和专家委的利益和声誉,不得以协会受聘专家的名义自行参与未经协会或专家委安排或授权开展的活动。除专家委直接安排或授权参与的活动外,受聘专家参与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专家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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